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自动化、航天控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发现和激励科技创新人才,根据我国著名航天科技专家和自动控制专家、自动检测学的奠基者杨嘉墀先生的生前遗愿,由和中国宇航学会联合设立杨嘉墀科技奖。
第二条 本奖项的宗旨是:对在自动化、航天控制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奖励范围是符合本奖项宗旨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
第三条本奖项属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归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
第四条 和中国宇航学会联合成立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挂靠在,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原始捐款单位由下列单位构成:,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中科院自动化所,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杨嘉墀先生之家属。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宇航学会和其他原始捐款单位推荐人员构成。推荐一名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各推荐一名副主任。以后捐款的单位,可视情派员加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人员需报备案。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条例;
(二)决定资金运作方式,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制定《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办法》,并报、
中国宇航学会备案;
(四)聘请专家组成《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
(五)研究讨论杨嘉墀科技奖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设杨嘉墀科技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秘书处委派办公室主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委派副主任,其他捐款单位可以委派秘书。办公室人员由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地点与常设办事机构地点相同,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自动化大厦509室。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委员的近亲属和杨嘉墀科技奖经费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各派一名,报管理委员会通过。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工作条例规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活动;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条例的情况;负责对“杨嘉墀科技奖”评审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监事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条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本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非专职人员为义务工作,不得在管理委员会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按照《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办法》开展评选工作。评奖委员会人员由管理委员会聘请行业内的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申报杨嘉墀科技奖。
第十七条 本奖项原始基金数额为35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原始捐款单位的捐赠。原则上,原始基金不得动用。本奖项相关活动的费用来源途径如下:
(一)境内外个人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二)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本金通过合法运作产生的收益。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一)会计、出纳由的会计和出纳兼任。实行独立核算,并单列账目;
(二)资金用于奖励获得本奖项的人员及开展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和监督制度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通过监事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奖项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奖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本奖项采用相同的财务制度,列入财务审计、检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奖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本条例继续从事奖励评审活动的;
(二)奖项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与中国宇航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决定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奖项终止前,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奖项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宇航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2009年2月26日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