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杨嘉墀科技奖评选活动,根据《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后评选。
第三条 评选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在自动化、航天控制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
第五条 其申请的奖励的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自动化或航天控制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理论突破或做出原创性的研究成果;
二、自动化或航天控制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突破;
三、自动化或航天控制重大工程方面的重要成果;
四、自动化或航天控制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集成方面的重要成果,有很好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或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本奖项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一等奖不超过2个,二等奖若干,总奖项不超过5个。
第七条 本奖项实行个人联名推荐及单位推荐制,不受理本人申请。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为有效推荐:
一、个人联名推荐:
1.或中国宇航学会2位会士联名推荐;
2.或中国宇航学会3位常务理事或5位理事联名推荐。
二、单位推荐:
1.或中国宇航学会的分支机构推荐;
2.或中国宇航学会的理事单位推荐;
3.省级自动化学会或省级宇航学会推荐。
第八条 本奖项设立“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选工作。评奖委员会由8-14人组成,人选由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请。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本奖项评选分资格审查、初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由杨嘉墀科技奖办公室对原始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合格,由推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二、初评。由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初评,选出不超过20名候选人进入终评;
三、终评。由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终评,投票产生最终得奖人名单。
推荐人有义务和责任对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关于成果的科技意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 杨嘉墀科技奖评奖的推荐、初评、公示、投诉和受理、终评、公布的时间表定为5月至9月份,择期举行颁奖典礼,发布评奖结果。评奖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必须承认并遵守评奖规则,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
一、不得接受被推荐人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二、在评选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被评奖人透露有关评奖的过程、结果或其他有关信息;
三、评奖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杨嘉墀科技奖候选人的推荐活动;
四、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 被推荐人或候选人应遵守如下规则:
一、不向评奖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
二、不向评奖委员会成员或评奖工作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三、所申报的评奖材料不得有虚假、夸大等不实信息。
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有如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评奖委员会成员被推荐参评并入围终评,则该评委须放弃当届评委资格;如在初评中没选入候选人,则该评委可继续担任评委资格。
二、终评委员会成员与已入围的候选人有同一科研项目组关系、亲戚关系以及有碍公正评奖的其他关系者,则该评委在评奖前须声明,并不能参加对相关候选人的评选。
第十四条 罚则
如评委有违反第十一条中所列条款之一的行为,由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当事人评委的资格,并在学会内予以通报,今后不得进入评奖委员会。
如被评候选人有违背第十二条中所列条款的行为,取消评奖资格,且当事人未来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奖项的评奖。
第十五条 和中国宇航学会联合向获奖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由两学会理事长签署。
第十六条 本奖项不收取参加评奖和获奖者任何费用,但获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获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如在评议过程中发现被评奖材料有虚假内容时,评奖委员会有权取其消评奖资格,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如在获奖后发现被评奖材料有虚假内容时,本奖项有权收回其奖金、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附件《杨嘉墀科技奖推荐表》,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