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下文简称CAA)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规定,参考有关全国学会的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条 CAA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CAA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奖项设置

第六条  CAA科学技术奖设置以下五类奖项:

(一)CAA自然科学奖;

(二)CAA技术发明奖;

(三)CAA科技进步奖;

(四)CAA科技成就奖;

(五)CAA青年科技奖。

第七条  CAA自然科学奖奖励对象为在我国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和方法,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研究集体和个人。该奖项候选人条件为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 CAA自然科学奖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2.学术上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业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 CAA自然科学奖设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从发现程度、复杂程度、理论学说上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论文被他人正面深入引用的情况、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和主要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授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此奖项数的40%确定,一等奖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第十条 CAA技术发明奖奖励对象为在我国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运用智能、控制等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工作者。该奖项候选人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CAA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CAA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2.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CAA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等级根据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授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此奖项数的40%确定,一等奖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CAA科技进步奖奖励对象为在我国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

CAA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

CAA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2.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CAA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技术创新性突出;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CAA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CAA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授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此奖项数的40%确定,一等奖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CAA科技成就奖奖励对象为在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取得重大进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工程实践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在科学普及事业中有重大贡献,显著推动学科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个人和团队。

第十八条 CAA科技成就奖不设置奖励等级,每年表彰不超过15个,包括个人和团队。

第十九条 CAA青年科技奖奖励对象为在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或在工程实践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重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在45岁及以下)。

第二十条 CAA青年科技奖不设置奖励等级,每年奖励总人数不超过申请该奖项总数的40%,适当考虑女性。


三、奖项推荐及受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CAA科学技术奖实行个人联名推荐及单位推荐制,原则上各子奖项每人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项,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为有效推荐:

(一)个人联名推荐:

三位(含)以上CAA常务理事、CAA会士,或五位(含)以上CAA理事可联名推荐。

(二)单位推荐:

1.CAA分支机构推荐;

2.CAA理事单位推荐;

3.省级自动化学会推荐;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自动化、信息及智能科学行业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自动化、信息及智能科学行业的事业单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自动化、信息及智能科学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同一研究成果不得同时申报CAA不同类科技奖励。已获CAA科技奖励而无新的实质性突破的研究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CAA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CAA科学技术奖的全部推荐材料均不得涉密。如有团队工作内容涉密的,推荐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并提供主要支持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后出具的不涉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CAA科学技术奖,须隔一次以上进行。


四、评审组织及与评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设立“CAA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CAA奖励委员会),CAA奖励委员会是设立的全面负责学会评奖的机构,下设奖励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组对CAA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由CAA奖励委员会聘任,由CAA奖励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评选分资格审查、评审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由CAA奖励办公室对原始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合格,由推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二)评审。评审分为初评和会评,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会评由CAA评审组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项目)进入终评。

(三)终评。由CAA奖励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项目)进行终评,投票产生最终获奖人(项目)名单。

推荐人有义务和责任对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关于成果的科技意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CAA自然科学奖、CAA技术发明奖和CAA科技进步奖设立奖励等级,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CAA自然科学奖

1.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有效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研究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CAA技术发明奖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性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力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有效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CAA科技进步奖

1.在关键技术、基础性科学研究或系统集成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基础性科学研究或系统集成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基础性科学研究或系统集成取得技术创新,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成果转化程度,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4.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九条 CAA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CAA科学技术奖的终评结果将在CAA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和投诉。


五、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CAA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CAA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CAA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六、授奖

第三十七条 CAA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授奖前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布通过评审的CAA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三十八条 CAA科学技术奖适时召开奖励大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九条 获得过或正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十条CAA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七、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CAA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CAA奖励委员会审核,由CAA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CAA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CAA科学技术奖的,经CAA奖励委员会授权,由CAA秘书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与CAA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经CAA奖励委员会授权,由CAA秘书处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CAA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CAA奖励委员会授权,由CAA秘书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CAA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CAA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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