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CAA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根据《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通常在每年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开展评选活动前,根据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开展CAA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对象是:在我国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CAA会员、CAA团体单位会员的科研团队。CAA外籍会员从事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及应用,获得优异成果,对中国自动化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被推荐参评CAA科学技术奖项。

第四条 CAA科学技术奖包含“CAA自然科学奖”“CAA技术发明奖”“CAA科技进步奖”“CAA科技成就奖”“CAA青年科技奖”五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CAA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会员或者团体会员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CAA自然科学奖

第六条 CAA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我国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和方法,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CAA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从发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性、研究方法手段的创新程度、学术水平、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论文被他人正面引用的情况、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和主要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有效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研究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CAA技术发明奖

第八条 CAA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国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运用智能、控制等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工作者。CAA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九条 上述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CAA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条件1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所述条件2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所述条件3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一条 CAA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性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力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有效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核心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动了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CAA科技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三条 CAA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基础性科学研究或系统集成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基础性科学研究或系统集成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基础性科学研究或系统集成取得技术创新,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成果转化程度,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


第五章:CAA科技成就奖

第十四条 CAA科技成就奖授予在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取得重大进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工程实践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在科学普及事业中有重大贡献,显著推动学科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个人和团队。

第十五条 CAA科技成就奖授予的个人是根据候选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创新性潜力和科学价值,所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认可程度和广泛引用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CAA科技成就奖授予的团队是根据候选团队的研究方向、重要成果、承担项目、团队合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评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队是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且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得到公认的研究团队,团队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国际领先,拥有经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二)团队应实现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三)团队带头人应为自动化与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本团队主要研究领域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核心技术负责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团队第一带头人应为当前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实际带头人。


第六章:CAA青年科技奖

第十七条 CAA青年科技奖授予在自动化、信息与智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或在工程实践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重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在45岁及以下)。


第七章: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CAA奖励委员会)成员由CAA常务理事会任命,CAA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

(二)审定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CAA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CAA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CAA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CAA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CAA自然科学奖、CAA技术发明奖、CAA科技进步奖、CAA科技成就奖、CAA青年科技奖五个评审组。各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CAA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CAA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CAA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CAA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CAA奖励办公室对相关CAA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相应的CAA科学技术奖评审组。

第二十一 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成员或者经CAA秘书处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该评审组组长提名,经CAA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成员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章: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CAA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原则上各子奖项每人推荐数量不得超过1项,各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1项。

三位(含)以上CAA常务理事、CAA会士,或五位(含)以上CAA理事可联名推荐。

同一研究成果不得同时申报CAA不同类科技奖励。已获CAA科技奖励而无新的实质性突破的研究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CAA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CAA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CAA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CAA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次进行。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CAA科学技术奖,须隔一次以上进行。

 

第九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CAA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三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CAA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CAA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十章:评审

第三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六条 CAA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七条 CAA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CAA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CAA奖励委员会及CAA科学技术各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组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五)CAA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含2/3)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多数(不含1/2)通过。

第三十八条 CAA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CAA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授奖前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布通过评审的CAA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四十条 适时召开奖励大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 CAA奖励委员会负责对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CAA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CAA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CAA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CAA奖励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二条 CAA奖励委员会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CAA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CAA奖励委员会审核,由CAA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CAA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CAA科学技术奖的,经CAA奖励委员会授权,由CAA秘书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与CAA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经CAA奖励委员会授权,由CAA秘书处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参与CAA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CAA奖励委员会授权,由CAA秘书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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