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监事会选举条例

(审议稿)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章程》规定,为确保监事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制定本条例:

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一)监事会的组成

1.会员。

2. 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

3. 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财务常识,了解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社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 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 同一单位当选监事不超过1人。

(二)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监事会的选举

第一届监事会采取等额选举办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选举7名监事(不超过9名)。

1.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到会正式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时,选举方可进行。

2.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主持选举监事会。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监督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计票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会场设若干个投票箱。

3.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会正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表示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框内画“○”;表示不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框内画“×”,可以在代表中另填他人,并在所填人姓名上方框内画“○” 

4.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如超过应选人数,选票无效。

5. 投票结束后,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正式代表人数,选举有效。如收回选票超过到会正式代表人数,选举无效,须重新选举。验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主席,大会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6.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达到到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当选;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直至选满应选名额为止。

7. 计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出现的废票,由监票人进行严格复核。

8.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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