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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面简称分支机构)的工作,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提升分支机构学术影响力,根据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三条 评估内容包括如下各个方面:
1.分支机构委员发展或更新。
分支机构是否吸收新的委员加入。
2. 分支机构委员是否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3.分支机构的国际合作情况,会议的国际化程度。
和国外的同行组织是否有交流并和其有合作关系。不适合开展国际合作的专委会除外。
4.是否制定年度学术或科技活动计划并实施。
分支机构须在每年年底前(按报送到的日期为依据)报送下一年度的活动、工作计划,具体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具体日期、联系方式、责任人等。
活动应按照事先的计划实施。学术会议,应填写论文录用率、参会人数等。
5.学术活动的开放性。
会议是否实行公开申办制。
6. 学术会议是否对会员有优惠并不少于 10%。
7.是否有论文集(或专刊)。
注明出版机构;文集封面是否有名称、标识及分支机构名称。
8.是否召开工作会议并及时向提供会议纪要。
按规定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议结束后 2 周内将会议纪要提交秘书处。
9. 是否设立分支机构通讯员,并及时向学会提供新闻稿件,同时及时更新网站。
10.是否参加由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第四条 评估参考项目。下面评估项目得分不计入基本分,而作为评选最优时的参考分:
1.出版论文集;
2.在授权范围下,按照学会章程和相关条例,协助发展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3.其他优秀事例。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评估小组由5人(含)以上组成,其中:正副理事长1人,正副秘书长1人以上。评估工作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及会员参与。每个分支机构可自愿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分支机构推荐人选超过5人(含)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参加评估的成员。分支机构代表参与评估小组工作时,应当回避对其所在专委会的评估。
会员可自荐报名参加评估工作,条件是其连续会籍时间不少于 2 年且不担任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的委员。报名人数超过5人(含)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参加评估的成员。每个分支机构只能有一名会员参加,来自同一个委员会会员报名人数超过1人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参加评估的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产生。由秘书处依据上述原则确定评估小组成员。
第四章 评估办法
第八条 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日期为每年 12 月1至 31 日。评估时间事先公布并通知各分支机构。
第九条 评估评分。附录“评估表”“评估项目”中所列每个评估项目得满分为10 分,根据“评分标准”给出各项得分,所有项目得分按加权给出总分,总分换算为百分制(满分 100 分)。最后得分为所有评估者得分的平均数。
第十条 评估流程。针对每一个分支机构:
1.评估小组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评估表及相关材料依据量化评分表评估打分;
2.根据加权值计算出每个评估小组成员对分支机构的评分;
3.所有评估小组成员评分之和除以成员数即得该分支机构的最终得分;
4.根据分值给出分支机构评定等级。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无资格参加评估,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委员未及时注册登记为会员,并未履行会员义务;
2.连续二年未开展学术活动(以报送到秘书处的材料为准);
3.未按时换届或未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4. 已经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参加学会统一审计;
5. 已经开立银行账户,未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评定。根据得分,评估结果分四级:
优(91-100分)、良(75-90分)、通过(60-74分)和不合格(0-59分)。学会对优秀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取消该分支机构或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重组。
第六章 评估结果的确认及公布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将初评结果通知分支机构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对初评结果有不同看法,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秘书长书面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常务理事会审议评估结果,批准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常务理事会公布评估结果后,不受理任何申诉。
第十四条 评估项目调整。 评估项目及评估表可根据分支机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前向各分支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 本评估办法由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1:分支机构评估表
附表2:评估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