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九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2月7日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崇尚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科研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人【2002】4号文件《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国科发政【2009】529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CAA)会员、学会分支机构、所属期刊、及所有参与 CAA学术活动、发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规 范

    在第二条中所列单位及个人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在进行学术研究或发表成果过程中,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成果,不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二)在参加CAA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中,论文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交流和报告论文。不一稿多投。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而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意见措辞应严谨、准确。

(四)在参与学会的各种推荐、评审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不过分抬高或贬低他人学术成果的价值,不弄虚作假,不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罚 则

第八条 第二条中所列单位及个人如有违反第二节规范中所列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CAA网站和CAA有关刊物上公布其行为和行为人,并视情况给予惩罚。

(一)如有违反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行为者,二年内禁止其入会。如系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二年内禁止其再入会。

(二)如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学会授予的奖励和荣誉。

(三)如有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无故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者,CAA主办的学术会议、所属会刊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三年之内均不接受该行为者的论文。

 

四.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CAA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CAA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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