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规范学会活动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日期:2011-01-11 14:54
中自学会〔201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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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规范学会活动有关工作程序的
       
 
各省级自动化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学会各分支机构、所属期刊编辑部:
“”、“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以及“”标识已在国家法定机关注册,是的财富,未经书面同意而使用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标识是对本学会的侵权。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按章行事,认真落实好各省级自动化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各分支机构、所属期刊编辑部有关单位,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保证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依照中国科协、民政部关于加强学术团体活动管理的有关精神,参考《学术会议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以学会名义开展的各类学术论坛、学术交流等学术会议以及科技展览、科学普及、科技竞赛等活动(以下简称各项活动)的管理工作程序进行重申和规定,此规定经第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以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通常情况下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会秘书处上报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经学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学会秘书处在每年初应公布本年度以学会名义开展的活动计划。
二、未列入本年度计划但需以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提前半年提出增补计划,报学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三、依靠制度运作。凡是以名义与学会外单位联合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均由秘书处与学会外单位按章程签署有关协议。
四、保证民主办会的原则。凡是以名义拟开展的各项活动,如涉及到收费、论文评审等事宜,应在申报活动计划的同时,上报活动拟定组织(程序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名单、活动规模、收费标准、使用范围、经费预算、论文评审专家组成名单等,接受学会的审查。
五、根据协同合作、互惠互益、共同发展的原则,参照《学术会议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除和有合作协议的单位外,其他单位邀请协办或支持其主办的活动时应向支付一定的费用。
六、凡是经批准以名义开展的活动,承办单位可在活动相关事务中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和标识,但不得在超出委托范围使用。如发生超出委托范围使用名称、标识的行为,或出现有损名义的行为,有权立即停止该项活动使用名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2011年1月10日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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