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专利审查中的科技伦理

日期:2023-10-30 17:31

       专利权作为财产权,本质上属于私权,科技伦理属于公众利益。无论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能力方面,如果简单地将遵循科技伦理、推动科技向善而行的责任完全寄托于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这是不切实际的。真正能够切实承担起这些相关责任的,是代表公权力的管理机构。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科研伦理条款有空白

       我国《专利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条例》等规定了专利代理师的资格、保密守法等义务和违规处理办法,但在职业伦理、科技伦理方面还比较欠缺。为此,国家可制定专门的《专利代理师职业细则》,明确其伦理要求及违反伦理要求应承担的责任,约束其执业过程中遵循科技伦理规范。

       虽然现有法律中规定要排除给违反“公序良俗”的对象授予知识产权,我国《专利法》第五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十七条以及《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三条均对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及公共利益有所涉及,但在具体的伦理评价操作层面没有详细的指导办法。根据最新发布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性地加入伦理审查方面的条款,要求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尽量依据较明确的客观证据,实现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的统一。

       专利代理师及审查员队伍相对欠缺科研伦理意识及人文素养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专利申请数量激增,很多审查员是刚毕业的理工科应届生,接受的科研伦理教育较少,科技伦理意识相对欠缺,不能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

       要提高审查员的准入及考核标准,专利代理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及专利局可加大培训教育力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的内容,提高从业者的科技伦理意识,明确科技伦理审查流程和规范,对审查过的专利进行独立的质量评价,依此进行奖罚。同时,广泛吸纳相关学科及行业专家、法律及伦理专家参与评议,避免传统封闭式评审的局限性。允许公众提供相关现有技术供审查员进行比对,辅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争议比较大的专利,试点引入公众评审制度,提高公众知情权。

       道无术不显,术无道不存。如果说具体的专利是微观的、可以归类于行为方法逻辑的“术”,那么科技伦理就是宏观层面、可以归类于底层逻辑的“道”。专利审查中不仅仅要遵守科技和法律的规范,更需要一以贯之的科研伦理意识、观念与知识,如此才能使专利合理地得以保护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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